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
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産權登記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資〔2023〕9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
為貫徹落實《企業國有資産産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等規定,進一步做好中央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産權登記工作,加強企業國有資本基礎管理,我們制定了《中央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産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産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財 政 部
2023年5月12日
附件
中央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所屬企業
國有資本産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産權登記管理,全面、及時、準確反映國有資本佔有與變動情況,根據《企業國有資産産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中央部門)所屬企業包括:中央部門所屬境內外各級企業(以下簡稱部門所屬企業),即中央部門及其所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含垂直管理機構和派出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直接投資興辦或管理的一級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以下統稱部門所屬一級企業),以及一級全資、控股企業投資興辦的各級企業(以下統稱部門所屬二級及以下企業)。
各級國有參股企業再投資興辦的企業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企業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本辦法所稱部門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産權登記(以下簡稱部門所屬企業産權登記),是指財政部、中央部門根據管理職責對佔有國有資本企業的産權及其分佈狀況、變動情況進行登記管理,並依法確認産權歸屬關係的行為。
第四條 部門所屬企業産權登記按照統一規則、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五條 辦理産權登記的企業應當權屬清晰。産權歸屬關係不清、存在産權糾紛的企業,應當在産權界定清楚、産權糾紛處理完畢後及時申請辦理産權登記。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本産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産權登記證》)是客觀記載企業産權狀況基本信息的文件,是確認國有産權歸屬關係的基礎依據。
第七條 部門所屬企業産權登記實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財政部是部門所屬企業産權登記的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部門所屬企業産權登記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設計監製《産權登記證》,建立部門所屬企業産權登記信息系統;
(三)負責部門所屬一級企業的産權登記工作,依法確認産權歸屬關係,核發、換發或收回《産權登記證》;
(四)指導中央部門開展部門所屬二級及以下企業的産權登記工作;
(五)監督檢查部門所屬企業産權登記工作。
第九條 中央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財政部制定的部門所屬企業産權登記管理規章制度,指導並督促本部門所屬企業開展産權登記工作;
(二)審核本部門所屬一級企業産權登記材料,出具審核意見報財政部審定;
(三)負責本部門所屬二級及以下企業的産權登記工作,依法確認産權歸屬關係,核發、換發或收回《産權登記證》;
(四)監督檢查本部門所屬企業産權登記工作。
第十條 直接投資興辦或管理企業的行政事業單位為主辦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財政部制定的部門所屬企業産權登記管理規章制度和中央部門管理要求,指導並督促本單位所屬企業開展産權登記工作;
(二)審核本單位所屬企業産權登記材料,出具審核意見並逐級上報;
(三)監督檢查本單位所屬企業産權登記工作。
第十一條 部門所屬企業是産權登記的申報主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發生需辦理産權登記情形時,及時申請辦理産權登記,確保報送材料和登記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二)審核所屬企業的産權登記材料,出具審核意見並逐級上報。
第十二條 由兩個(含兩個)以上國有資本出資人共同投資設立的企業,按照國有資本認繳出資額最大的出資人産權歸屬關係確定企業産權登記管轄的部門。
國有資本認繳出資額最大的出資人存在多個的,按照企業自行推舉出資人的産權歸屬關係,確定企業産權登記的管轄部門,其餘出資人出具産權登記委託書。
第三章 産權登記類型與辦理
第十三條 部門所屬企業産權登記分為佔有産權登記、變動産權登記和登出産權登記。
第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辦理佔有産權登記:
(一)因投資、分立、合併、事業單位轉企等新設立企業;
(二)因投資、收購等首次取得企業國有股權;
(三)其他應當辦理佔有産權登記的情形。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於完成工商登記註冊,首次收到國有資本金3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佔有産權登記。
第十六條 企業申請辦理佔有産權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佔有産權登記申請,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基準日産權狀況等。
(二)《企業國有資本産權登記表(佔有登記)》。
(三)經濟行為決策文件,涉及有關部門批復的,應當提供批復文件。
(四)由事業單位出資的,應當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複印件;由企業出資的,應當提交各出資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其中國有資本出資人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辦理的《産權登記證》複印件;由自然人出資的,應當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五)出資人以貨幣資金出資的,應當提交銀行進賬單。
(六)按照國有資産管理規定,經濟行為需要資産評估、清産核資或資産清查等的,應當提交資産評估核準或備案文件、清産核資或資産清查結果批復文件等。
(七)本企業章程和營業執照複印件,經審計的産權登記基準日財務報告。
(八)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辦理變動産權登記:
(一)企業的名稱、管理級次、組織形式等基本情況發生變動;
(二)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
(三)企業國有資本出資額、出資比例發生變動;
(四)其他應當辦理變動産權登記的情形。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自取得批復或者作出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變動産權登記。變動事項涉及工商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變動産權登記。
第十九條 企業申請辦理變動産權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動産權登記申請,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産權變動情況等。
(二)《企業國有資本産權登記表(變動登記)》。
(三)經濟行為決策文件,涉及有關部門批復的,應當提供批復文件。
(四)出資人以貨幣資金出資的,應當提交銀行進賬單;按照國有資産管理規定,經濟行為需要資産評估、清産核資等的,應當提交資産評估核準或備案文件、清産核資結果批復文件;涉及需在産權交易機構公開交易的,應當提交産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相關交易憑證。
(五)出資人發生變化的,需提交出資人相關材料,即由事業單位出資的,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複印件;由企業出資的,應當提交各出資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其中國有資本出資人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辦理的《産權登記證》複印件;由自然人出資的,應當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六)本企業《産權登記證》。
(七)修改後的本企業章程和營業執照複印件、經審計的産權登記基準日的財務報告。
(八)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二十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辦理登出産權登記:
(一)企業解散、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産;
(二)因産權轉讓等導致企業出資人中不再存在中央部門國有資本出資人、或中央部門國有資本出資人不再是企業國有資本認繳出資額最大出資人的;
(三)其他應當辦理登出産權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産權登出情形的,應當自工商登記登出、依法撤銷或變更後,收回或核銷全部國有資本金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登出産權登記。
第二十二條 企業申請辦理登出産權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出産權登記申請,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解散、撤銷、破産、産權轉讓情況等。
(二)《企業國有資本産權登記表(登出登記)》。
(三)經濟行為決策文件,涉及有關部門批復的,應當提供批復文件。
(四)本企業《産權登記證》。
(五)企業解散、依法撤銷、破産清算的,應當提交本企業工商登出核準通知書複印件、經審定的清算報告、企業債務處置或承繼情況説明及相關批復文件。
(六)因産權轉讓等情況,企業不再存在中央部門國有資本出資人、或中央部門國有資本出資人不再是企業國有資本認繳出資額最大出資人的,應提交修改後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相應的協議或方案、受讓方的有效證件複印件;通過産權交易機構公開交易的,應提交産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相關交易憑證。
(七)按照國有資産評估管理規定,經濟行為需要進行資産評估的,應當提交資産評估核準或備案文件。
(八)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二十三條 部門所屬企業申請辦理産權登記的,應當通過信息系統填報。其中,一級企業應當經主辦單位及中央部門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後,報財政部審定;二級及以下企業應當逐級經其上級企業、主辦單位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後,報中央部門審定。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中央部門對審定合格的部門所屬企業,應當及時予以辦理産權登記,並按規定核發、換發或收回《産權登記證》。對不符合産權登記辦理相關規定的企業,財政部、中央部門不予辦理産權登記,並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重新申請辦理。
第二十五條 因産權轉讓、增資、減資、出資人性質改變等,導致中央部門國有資本出資人退出但仍有國有資本、或中央部門國有資本出資人不再是企業國有資本認繳出資額最大出資人的,企業辦理登出産權登記後,應當根據最新産權歸屬關係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産權登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部門所屬企業應當及時申請辦理産權登記。在産權登記中偽造申報材料、刻意瞞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中央部門、主辦單位和部門所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産權登記制度和工作體系,各中央部門可根據本部門實際情況在部門內部産權登記管理規程中細化各級主管單位職責,落實産權登記管理工作責任。財政部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予以通報。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中央部門、主辦單位和部門所屬企業的工作人員,在辦理産權登記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按照本辦法辦理産權登記事項。
第三十條 部門所屬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規定做好保密工作,嚴禁將涉密文件、信息等上傳至産權登記信息系統。涉密材料以書面形式另行報送。
第三十一條 企業以交易為目的持有的企業股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未納入“長期股權投資”科目進行會計核算的,不進行産權登記。
第三十二條 國家設立的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主要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企業,即:當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為企業國有資本出資額最大的出資人,且該出資人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資本總額大於其以其他形式出資形成的國有資本總額時,其産權登記事項按照科技成果作價投資企業的規定執行,由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辦理。
第三十三條 金融、文化企業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現行部門所屬企業産權登記辦理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1.企業國有資本産權登記表(佔有登記)
2.企業國有資本産權登記表(變動登記)
3.企業國有資本産權登記表(登出登記)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本産權登記證
5.企業國有資本産權登記表填報説明
(以上附略,詳情請登錄財政部網站)